(2017)辽1224执6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张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224执6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1965年5月3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昌图县老城镇。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80年6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老城镇。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54年1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赵某某与张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张某某、张某某向赵某某支付3,013,0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张某某、张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以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7)辽1224民初86号民事裁定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昌图县某某镇某某村一组的粮库及附属设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张某某所有的位于昌图县某某镇某某村一组的粮库及附属设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志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阿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