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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5民初3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郑学雨与陈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学雨,陈龙,济南科沃商贸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5民初3631号原告:郑学雨,男,1963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被告:陈龙,男,199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被告:济南科沃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会展西路。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黑虎泉北路14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学雨与被告陈龙、被告济南科沃商贸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学雨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学雨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学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学雨负担。审判员  许小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杨贝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