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83民初1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魏玉林与倪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玉林,倪学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83民初1394号原告:魏玉林,男,汉族,1968年3月4日出生,住孟州市。被告:倪学军,男,回族,1981年7月15日出生,住孟州市。原告魏玉林诉被告倪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玉林、被告倪学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借款4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4月14日起至2016年5月30日止按本金50000元,月息1.2%计付;自2016年5月31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本金40000元,月息1.2%计付。)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13日被告因做生意急需用钱借原告50000元,约定期限一个月,月息1.2%,并为原告出具借据。2016年5月30日偿还10000元本金。余款及利息,经催要未果。被告辩称:原告所述属实,做生意赔了,无力偿还。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被告认可原告诉称事实,所以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对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4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4月14日起至2016年5月30日止按本金50000元,月息1.2%计付;自2016年5月31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本金40000元,月息1.2%计付)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倪学军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魏玉林借款4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4月14日起至2016年5月30日止按本金50000元,月息1.2%计付;自2016年5月31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本金40000元,月息1.2%计付)。案件受理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被告倪学军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上述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玉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胡晓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