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4民初1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刘昌龙与殷长松、穆国利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昌龙,殷长松,穆国利,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4民初1168号原告:刘昌龙,男,汉族,农民,生于1975年8月20日,甘肃省合水县人,住合水县太白镇连家砭行政村老城自然村。被告:殷长松,男,汉族,农民,生于1978年5月5日,河北省兴隆县人,住河北省兴隆县北水泉乡下石洞村*组***号。被告:穆国利,女,汉族,农民,现年38岁,住河北省遵化市党峪镇小党峪村南路二条*排**号。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地址:唐山市新华西道34号。被告: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58-1号综合楼第9层。刘昌龙诉殷长松、穆国利、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和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刘昌龙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刘昌龙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昌龙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刘昌龙承担。审判员 崔 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郭都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