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23民初2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巩留县天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霍城分公司与刘燕萍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巩留县天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霍城分公司,刘燕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23民初2302号原告:巩留县天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霍城分公司,住所:霍城县清水镇1区江苏大道西路7号(天恒建材家具城B区)3栋1楼16号。负责人:马军,职务:董事长。被告:刘燕萍,女,1977年8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霍城县莫乎尔牧场农田八队友谊路一巷**号。原告巩留县天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霍城分公司诉被告刘燕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2017年8月9日11:00,巩留县天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霍城分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巩留县天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霍城分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8元,由巩留县天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霍城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媛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马 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