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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3民初2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田翠芬与郑小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翠芬,郑小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123民初2170号原告:田翠芬,女,1971年10月25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浙江省遂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爱兰,遂昌县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小黄,男,197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现住遂昌县。原告田翠芬与被告郑小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郑小黄归还原告田翠芬借款3.7万元;2、由被告郑小黄承担代理费2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由郑小黄负担。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5月3日,借款人贾秀燕出具借条,向原告田翠芬借款10万元,借期一个月,利息为月息2%;由被告郑小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二年,保证范围为本金、利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因借款人贾秀燕尚有借款8.5万元逾期未归还,原告向法院起诉,法院于2016年9月28日作出(2016)浙1123民初2179号民事判决:借款人贾秀燕归还原告田翠芬借款本金8.5万元及利息;被告郑小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执行过程中,尚未履行的5万元款项,由被告郑小黄向原告田翠芬出具借条,借条约定:从2016年12月起每月归还5000元。借条出具后,被告郑小黄分三次共归还款项1.3万元,尚有3.7万元款项未履行,故原告向法院起诉,提出前述诉讼请求。庭审中,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承担代理费2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小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田翠芬借款3.7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3元,由被告郑小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郑世罗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书记员 伊卓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