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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7民初2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王悦与李红飞、关艳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悦,李红飞,关艳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7民初2440号原告:王悦。被告:李红飞。被告:关艳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太原市高新区科技街12号康兴科技大厦1幢7-9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悦与被告李红飞、关艳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悦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王悦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悦负担。审 判 员  李 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书记员  段英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