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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13民初1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与被告杜好国、杜好强、杜好荣、杜更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杜好国,杜好强,杜好荣,杜更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13民初1305号原告:济南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法定代表人李士绩,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连锋,男,生于1984年8月23日,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被告:杜好国,男,生于1979年2月24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长清区。被告:杜好强,男,生于1973年3月14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长清区。被告:杜好荣,男,生于1965年5月8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长清区。被告:���更玉,男,生于1964年8月16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长清区。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与被告杜好国、杜好强、杜好荣、杜更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2017年7月24日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930元,减半收取计1965元,由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负担。审 判 员  齐笑寒人民陪审员  卢家海人民陪审员  闫树桐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