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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25执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覃军、李良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军,李良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25执462号申请执行人覃军,男,198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申请执行人李良成,男,198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远安县。申请执行人覃军与被执行人李良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作出的(2015)鄂远安民初字第003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覃军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良成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以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良成现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525执46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 忠审判员 朱振宇审判员 高京汉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刘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