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109民初13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洁与戴生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洁,戴生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13024号原告李洁。委托代理人金银慧、白颖。被告戴生财。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负责人张伟钢。委托代理人李成钢。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洁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戴生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李洁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戴生财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洁撤回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戴生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18元,减半收取1609元,由李洁负担,予以免交。审判员  周迪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海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