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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02执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韦某某、廖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某某,廖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02执645号申请执行人:韦某某,被执行人:韦某某,被执行人:廖某某申请执行人韦某某与韦某某、廖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作出的(2016)金民初字第18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韦某某、廖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7)桂1202执645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48000元,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8720元,申请执行费9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另案已经依法对被执行人房产予以评估、拍卖,暂无法变现。另外,经对被执行人银行、车辆、土地财产登记信息予以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长年在外务工,申请执行人至今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经向当事人释明,申请执行人请求法院把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本案尚未履行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桂1202执645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覃于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朱胤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