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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2民初7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林良荣与黄庆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良荣,黄庆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2民初7536号原告:林良荣,男,195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告:黄庆波,男,197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良荣与被告黄庆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林良荣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良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良荣负担。审 判 员 郑丽微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书记员 包蒙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