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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2执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上官振忠罚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官振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02执360号移送执行部门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合议庭。被执行人上官振忠,男199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2015)中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罚金义务,经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罚金50,000元人民币,我院2017年3月4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中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徐 勇执行员 杨运涛执行员 王琳琳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马 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