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11民初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李阁与刘朝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阁,刘朝晖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11民初184号原告:李阁,女,汉族,1977年11月28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委托代理人:葛武霖,河南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刘朝晖,女,汉族,1969年3月8日出生,住洛龙区。原告李阁与被告刘朝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原告李阁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阁负担。审 判 长 李 芳人民陪审员 李艳红人民陪审员 杨鹏举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邢瑶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