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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11民初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李阁与刘朝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阁,刘朝晖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11民初184号原告:李阁,女,汉族,1977年11月28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委托代理人:葛武霖,河南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刘朝晖,女,汉族,1969年3月8日出生,住洛龙区。原告李阁与被告刘朝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原告李阁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阁负担。审 判 长  李 芳人民陪审员  李艳红人民陪审员  杨鹏举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邢瑶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