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681民初3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蔡忠良、黄加人等与漳州万益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忠良,黄加人,漳州万益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81民初3114号原告:蔡忠良,男,1981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台商投资区,原告:黄加人,女,1984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台商投资区,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立志、谢德昌,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漳州万益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镇政府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581147536B。法定代表人:杨海水,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术净,女,系漳州万益投资有限公司员工。原告蔡忠良、黄加人与被告漳州万益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蔡忠良、黄加人以与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忠良、黄加人撤诉。案件受理费1255元,减半收取计627.5元,由原告蔡忠良、黄加人负担。审判员  郑丽卿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沈 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