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4民初1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端州区兴华光电子厂与江门市瑞鸿车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端州区兴华光电子厂,江门市瑞鸿车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4民初1117号原告:端州区兴华光电子厂,住所地:肇庆市端州区(梁卓贤宅)。经营者:王少锋,住肇庆市端州区。被告:江门市瑞鸿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江海区。法定代表人:范春生。原告端州区兴华光电子厂诉被告江门市瑞鸿车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端州区兴华光电子厂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诉权的自由处分,该处分行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或损害社会公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端州区兴华光电子厂撤诉。案件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计240元,财产保全费291.88元,两项合计531.88元,由原告端州区兴华光电子厂负担。审判员 陆雪莹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袁妙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