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民终1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田言胜、付现民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言胜,付现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民终12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田言胜,男,198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曹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付现民,男,1966年8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华芹,曹县魏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田言胜因与被上诉人付现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2017)鲁1721民初9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田言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田言胜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26元,减半收取63元,由上诉人田言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路凤娟审判员 赵洪科审判员 李 兴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陈亚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