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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民终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广东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甘家顺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萍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甘家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3民终5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东湖西路238号和庆花园A栋和庆商务大厦8楼A、B、B-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195995684F。法定代表人:骆建文,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练贤君,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甘家顺,男,1971年2月1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恳,江西鸿天律师事务所律。上诉人广东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甘家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2017)赣0313民初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2017)赣0313民初6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广东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5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曾东林审判员  杨发良审判员  周丽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胡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