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721执2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安乡鑫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津市市兰苑宾馆实业有限公司、严朝晖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乡鑫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津市市兰苑宾馆实业有限公司,严朝晖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1执2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乡鑫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乡县深柳镇文昌湾社区作唐北路一号。法定代表人马新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永辉,男,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津市市兰苑宾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津市市三洲驿办事处桥北社区车胤大道。法定代表人严朝晖,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严朝晖,男,196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津市人,居民,住湖南省津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乡鑫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津市市兰苑宾馆实业有限公司、严朝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人津市市兰苑宾馆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津市市兰苑宾馆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杨 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史晓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