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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1执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王宁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郧阳支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郧阳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1执596号申请执行人:王宁,女,199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郧阳支公司。法定代表人:盛韶明,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王宁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郧阳支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十堰市郧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郧劳人仲调字(2017)第045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宁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郧阳支公司,已在本院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之前,于2017年7月21直接向王宁支付了经济补偿金17400元,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十堰市郧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郧劳人仲调字(2017)第045号调解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龚红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 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