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91民初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309泰州市华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泰州市开发区百饰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州市华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泰州市开发区百饰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291民初309号原告:泰州市华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094125313D,住所地泰州市开发区百饰得装饰城8幢201、202室。法定代表人:王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泰州市开发区百饰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56434033M,住所地泰州百饰得建材装饰城5幢405室。法定代表人:蒲建明,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泰州市华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唯装饰公司)与被告泰州市开发区百饰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饰得物业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唯装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百饰得物业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华唯装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工程款2800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2、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百饰得物业公司在2016年5月8日与华唯装饰公司签订装修合同,工程按照约定完工,验收合格。百饰得物业公司按约应支付工程三期款,但多次联系薛学勇催要工程款,其一直推脱说2017年1月28日支付,但至今未支付,现华唯装饰公司要求百饰得物业公司一次性支付剩余工程28000元。根据相关规定,百饰得物业公司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并赔偿由于其拖欠工程款给华唯装饰公司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百饰得物业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5月8日,华唯装饰公司与百饰得物业公司签订《装修工程合同》,约定:一、百饰得物业公司将位于东风路与原328国道交叉口百饰得装饰城一门面房装修工程,并由华唯装饰公司负责施工。二、施工日期:2016年5月10日—2016年7月30日,总工期为50天。三、合同工程最终商定造价为人民币伍万捌仟元整。四、付款方式:1、合同签订后(开工前)支付工程首期款,即壹万元整;2、开工到第10天支付工程二期款,即贰万元整;3、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三日内),支付工程三期款,即贰万贰仟元整;剩余尾款自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后支付,即陆仟元整。2017年1月8日,百饰得物业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薛学勇在装修工程合同尾页注明:“工程已按时完成,验收合格,请财务按合同约定支付”。截至目前,百饰得物业公司已支付一、二期工程款,共计30000元,尚欠工程三期款22000元及尾款6000元。上述事实有装修工程合同在卷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装修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根据合同的约定,案涉工程总价为58000元,原告已按约履行装修施工义务,但被告仅支付工程一、二期款30000元,工程三期款22000元履行期限已然届满,被告逾期支付,已构成违约;尾款6000元虽未到履行期限,但因被告已逾期支付工程三期款,即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双方约定的义务,该行为符合预期违约的情形。故原告有权就剩余工程款总额28000元一并向法院主张权利。同时,原告主张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利息,未超过法律规定的标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原告证据的质证及诉讼请求的抗辩,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泰州市开发区百饰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泰州市华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装修工程款28000元及逾期利息(以28000元为本金,自2017年2月1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10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交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费500元[通过银行缴纳上诉费时须如实填写以下内容:①上诉人姓名:填写上诉人本人的姓名或名称,而非代理人、经办人的姓名;②汇入单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③帐号:a;④汇入银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⑤款源:上诉费;⑥一审案号;⑦编码:112001]。审 判 长 李文娟人民陪审员 殷进明人民陪审员 毛宏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叶晓竹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