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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执保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胶州市金晟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青岛新儒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胶州市金晟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青岛新儒教育发展有限公司,青岛儒信教育设备有限公司,青岛新儒教育装备有限公司,赵学秀,赵学江,江方才,李文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保332号申请人胶州市金晟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郭光耀,董事长。被申请人青岛新儒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赵学江,总经理。被申请人青岛儒信教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江方才,总经理。被申请人青岛新儒教育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赵学秀,总经理。被申请人赵学秀,女,汉族,住胶州市。被申请人赵学江,男,汉族,住胶州市。被申请人江方才,男,汉族,住胶州市。被申请人李文林,男,汉族,住胶州市。申请人胶州市金晟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新儒教育发展有限公司、青岛儒信教育设备有限公司、青岛新儒教育装备有限公司、赵学秀、李文林、江方才、赵学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胶州市金晟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青岛新儒教育发展有限公司、青岛儒信教育设备有限公司、青岛新儒教育装备有限公司、赵学秀、李文林、江方才、赵学江所有的银行存款210万元或查封等价值财产。担保人青岛杰恩华美电子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胶州市九龙街道办事处九赵路以北、九龙镇中学以西房产一处(房权证胶自字第号)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以(2017)鲁0281民初77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予以执行,并于2017年8月9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青岛新儒教育发展有限公司、青岛儒信教育设备有限公司、青岛新儒教育装备有限公司、赵学秀、李文林、江方才、赵学江所有的银行存款210万元,若数额不足,冻结其账户,直至存满21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查封期间不得抵押、过户、转让。二、查封担保人青岛杰恩华美电子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胶州市九龙街道办事处九赵路以北、九龙镇中学以西房产一处(房权证胶自字第号),查封期间不得抵押、过户、转让。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慧暖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陈 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