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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81民初29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周某1与周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81民初2934号原告:周某1,男,1990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仪征市。被告:周某2,女,1989年12月2日生,汉族,住仪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1与被告周某2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1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1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周某1负担。审判员  孙晓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谢月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