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26刑初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安世梅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世梅
案由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626刑初第179号公诉机关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安世梅,女,1956年5月10日出生于贵州省德江县,土家族,文盲,农民,住德江县。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5月2日被德江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同年6月16日被取保候审。德江县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公诉刑诉[2017]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安世梅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江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杨飞、助理检察员谭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安世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德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农历十月间,被告人安世梅把家中办厨剩下的一颗罂粟球弄碎后,发现里面有许多种子,遂将种子播种在自家屋后土地里,直至2017年5月1日10时许,被桶井乡派出所民警巡查发现并铲除,经现场清点,安世梅所种罂粟苗共计846株。上述事实,被告人安世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证人杨某1证言,被告人安世梅的供述与辩解,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在卷佐证,证据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安世梅违反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的管理制度,明知是罂粟而非法种植,种植数量达846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之规定,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安世梅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安世梅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安世梅种植罂粟的目的是用于生活调味,主观恶性较小,在审理中自愿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安世梅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申修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陈 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