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7民初3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颜钢与鲁凯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钢,鲁凯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27民初3146号原告:颜钢,男,198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被告:鲁凯航,男,1998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原告颜钢与被告鲁凯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颜钢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颜钢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吴玉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书记员 汪文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