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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02执8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汉中市腾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汉中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702执837-1号申请执行人:汉中市腾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汉中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汉中市腾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汉中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作出的(2016)陕0702民初156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其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3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6万元,并从2016年1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支付资金占用费到该款付清时止,交纳诉讼费911元、执行费88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经查:被执行人现已停业,无银行存款及房屋,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还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已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702执83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 岩审判员 胡 翔审判员 姚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付志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