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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2民初10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10918纪爱兰与张向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爱兰,张向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10918号原告:纪爱兰,女,197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张向阳,男,197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原告纪爱兰与被告张向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纪爱兰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冬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纪爱兰负担。审判员  陆富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黄梦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