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7刑初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曾庆岭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7刑初467号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某,男,出生于广西钟山县,汉族,高中文化,在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因本案于2017年6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辩护人覃凡树,广西致恭律师事务所律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佛三检刑诉〔2017〕3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黎运开、邝达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某及其辩护人覃凡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23日晚上,被告人曾某驾驶桂J×××××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佛山市三水区X522线由乐平镇三江市场往G321线方向行驶,21时30分许,当车行至三水区X522线5KM+200M路段时,适遇被害人徐某1同向行走,致使小型普通客车碰撞被害人,造成被害人受伤经送往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曾某主动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曾某在夜间雨天行驶至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时,没有降低行驶速度,没有注意观察前方路面交通情况,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做到安全驾驶,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全部过错,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另查明,被告人曾某已向被害人家属支付赔偿款人民币5万余元。以上事实,被告人曾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徐某2的证言,被告人曾某的供述,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车辆痕迹勘验笔录、事故照片,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书,丧葬费预付收据、伤者救治通知书、抢救费支付(垫付)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关于天气状况调查的函、天气实况证明,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协助执行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车辆行驶速度分析意见,呼气式酒精测试报告,检验、鉴定委托书,前科查询表,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工作记录,抓获经过,户籍材料,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信息、驾驶人信息、保险单,视听资料,民事起诉状、医疗收费票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且在法庭上自愿认罪,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部分经济损失,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曾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5日起至2018年9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李桂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叶素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