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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6民申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柳福金、栖霞市桃村供销合作社梁红化肥农药门市部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柳福金,栖霞市桃村供销合作社梁红化肥农药门市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6民申7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柳福金,男,195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栖霞市。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栖霞市桃村供销合作社梁红化肥农药门市部,住所地:栖霞市桃村镇原铁口政府大院内。负责人:牟志燕,该门市部经理。再审申请人柳福金因与被申请人栖霞市桃村供销合作社梁红化肥农药门市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鲁0686民初16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柳福金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马淑军人民陪审员  栾志利人民陪审员  林丰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王兴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