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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3民初4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淮南市**商贸有限公司、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淮南市**商贸有限公司,吴某,曹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3民初4672号原告:梁某某,女,汉族,1978年4月12日生,淮南市人,住安徽省凤台县。委托代理人:薛某,安徽薛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魏某某,安徽薛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南市**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5*******。法定代表人:吴某,该公司经理。被告:吴某,男,汉族,1966年3月17日生,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被告:曹某某(系吴某妻子),女,汉族,1967年3月3日生,淮南市人,住淮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诉被告淮南市**商贸有限公司、吴某和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梁某某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诉被告淮南市**商贸有限公司、吴某和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已经和解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83元,依法减半收取4641.5元,计4641.5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审判员  陆根源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黄娜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