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民初10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施志敏与施志林、徐长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志敏,施志林,徐长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10622号原告:施志敏,男,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委托代理人:施玲琍(系原告姐姐),女,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被告:施志林,男,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被告:徐长林,女,汉族,住陕西省本案市莲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施志敏与被告施志林、徐长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施志敏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徐长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施志敏撤回对被告徐长林的起诉。审 判 员 叶冬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书记员 韦丽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