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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303民初19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郑英实与张成天离婚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英实,张成天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03民初1986号原告:郑英实。委托代理人:金英子。委托代理人:葛诗武,辽宁嘉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成天。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英实诉被告张成天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英实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成天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郑英实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英实撤回对被告张成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 判 长  衣丽洁人民陪审员  朱丹阳人民陪审员  鲍 雨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吴禹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