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303民初19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郑英实与张成天离婚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英实,张成天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03民初1986号原告:郑英实。委托代理人:金英子。委托代理人:葛诗武,辽宁嘉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成天。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英实诉被告张成天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英实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成天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郑英实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英实撤回对被告张成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 判 长 衣丽洁人民陪审员 朱丹阳人民陪审员 鲍 雨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吴禹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