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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26民初5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周国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口 头 裁 定 书(2017)浙0726民初5250号原告周国民与被告金义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原告之申请,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本案受理费29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张创伟二0一七年八月九日代书记员 张 芝以上裁定内容已告诉当事人原告被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