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26民初5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周国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口 头 裁 定 书(2017)浙0726民初5250号原告周国民与被告金义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原告之申请,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本案受理费29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张创伟二0一七年八月九日代书记员 张 芝以上裁定内容已告诉当事人原告被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