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3执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孙玉玲与陈乐军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玉玲,陈乐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13执290号申请执行人:孙玉玲,女,1954年1月19日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委托代理人:王春艳(系申请人执行人之女),1976年5月3日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被执行人:陈乐军,男,1972年9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玉玲与被执行人陈乐军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据以申请执行人法律文书不能做为其申请执行的依据。此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16)辽0213民初3902号民事调解协议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汪德怀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张 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