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终11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黄埔支公司、梁有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黄埔支公司,梁有琼,杨克苏,梁润穗,广州海鹏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黄埔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111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黄埔支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蟹山西路67号二层208房。法定代表人:郑庭忠。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有琼,女,194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白云区。原审被告:杨克苏,男,196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沙洋县。原审被告:梁润穗,男,195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原审被告:广州海鹏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夏园开发大道自编105号。法定代表人:黄彬。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黄埔支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黄埔东路100、102、104号。法定代表人:胡志雄。上诉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1民初112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原审法院于2017年1月9日向上诉人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并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黄埔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余锦霞审 判 员 肖逸思代理审判员 陈少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吴敏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