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执49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蔡小卫、翁忠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小卫,翁忠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1执49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蔡小卫,男,1976年5月14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翁忠能,男,1975年5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暂住温岭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081民初9086号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小卫与被执行人翁忠能(2017)浙1081执4957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翁忠能有房地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翁忠能与他人共有的坐落在温岭市大溪镇大石西路*号学府花苑*幢*室的房地产【产权证号:浙(2016)温岭市不动产权第****号】,期限为3年。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林佳楠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吴荣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