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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刑更1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苟毅减刑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苟毅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刑更1322号罪犯苟毅,男,1983年12月25日出生于四川省平昌县,汉族,现在锦州监狱服刑。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30日作出(2006)迪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苟毅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一万元人民币。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0日作出(2008)云高刑执字第507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1日、2013年6月25日、2014年12月11日分别作出(2011)丽中刑执字第155号、(2013)丽中刑执1421号、(2014)丽中刑执字第2117号刑事裁定,先后对其减刑二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一年五个月、一年。执行机关辽宁省锦州监狱于2017年7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苟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以此为由对该犯提出减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苟毅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劳动积极,学习认真,卫生整洁,自上次减刑后,被执行机关记功6次。以上事实,执行机关已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苟毅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呈报的对罪犯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苟毅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08年11月20日至2023年3月19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艳芬审判员  庄丽洁审判员  姚雪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郭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