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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2民初1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乔长春、张俊与王晶晶、钟祥市永安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长春,张俊,王晶晶,钟祥市永安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钟祥支公司,刘朋,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2民初1366号原告:乔长春。原告:张俊,系乔长春之妻。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礼明,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晶晶。被告:钟祥市永安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波,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钟祥支公司。代表人:彭金蓉,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敬锋,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刘朋。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代表人:蒋世祖,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猛,该公司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原告乔长春、张俊诉被告王晶晶、钟祥市永安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钟祥支公司、刘朋、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乔长春、张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乔长春、张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乔长春、张俊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乔长春、张俊负担。审判员 杨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付军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