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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11执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李强、烟台东科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强,烟台东科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11执655号申请执行人:李强,男,生于1986年12月27日,汉族,住烟台开发区。被执行人:烟台东科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强与被执行人烟台东科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烟台东科医疗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32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姜厚元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晓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