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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8民初5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重庆市富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祝鹏重庆格纳科思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富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重庆格纳科思技有限公司,祝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8民初5982号原告重庆富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大道8号4栋27-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95864354H。法定代表人谢仕军。委托代理人罗敏,该公司员工,女,199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公民身份号码。被告重庆格纳科思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祝鹏。被告祝鹏,男,198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双山路99号57幢35号,公民身份号码510203198202240878。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富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格纳科思技有限公司、祝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富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富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富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184元,减半收取2592元,由原告重庆富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臣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马永芹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