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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3民初1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梁幼所、梁学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幼所,梁学印,梁幼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3民初1764号原告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武县永昌路69路,机构代码:9137170070614978X6。法定代表人刘艳,董事长。被告梁幼所,男,1969年1月13日生,汉族,住成武县。被告梁学印,男,1962年2月9日生,汉族,住成武县。被告梁幼建,男,1978年8月1日生,汉族,住金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梁幼所、梁学印、梁幼建、梁幼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梁幼所、梁学印、梁幼建、梁幼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邵全喜人民陪审员  李廷军人民陪审员  宋宪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赵海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