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4民初4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叶高来与合肥植物园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高来,合肥植物园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4民初4721号原告:叶高来,男,1937年1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亮,安徽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植物园,住所地合肥市环湖东路1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0100485022258N。法定代表人:周耘峰,园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芝云,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翔翔,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叶高来诉被告合肥植物园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叶高来于2017年8月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合肥植物园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叶高来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高来撤回对被告合肥植物园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叶高来负担。审判员 谢静筠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刘素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