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宣执字第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宣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宰青元、包莉、高卉、包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宣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宰青元,包莉,高卉,包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宣执字第689号申请人宣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宰青元,男,1983年2月28日生,汉族,宣威市人。被执行人包莉,女,1972年5月8日生,汉族,宣威市人。被执行人高卉,女,1975年10月16日生,汉族,宣威市人。被执行人包飞,男,1977年9月4日生,汉族,宣威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宣民初字第34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宣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宰青元、包莉、高卉、包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宣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39557.01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649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除已偿还本金人民币266200元及利息10000元。下欠利息人民币196227.54元,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由被执行人高卉于2017年12月31日前偿还20000元。二、由被执行人高卉于2019年12月31日前偿还176227.54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宣执字第68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权利人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原判决继续执行。审判长 张灿伟审判员 叶庆玮审判员 李荣雷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胡光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