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2执保4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山东宁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XX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宁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2执保49号之三申请人:山东宁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南环路西首。法定代表人:方化臣,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银金华,男,197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津县。申请人山东宁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刘XX、银XX、李XX、银XX名下银行存款予以查封。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银金华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16×××30存款205950.68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炳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 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