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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7民初5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连云港市占元气体检测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占元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市占元气体检测有限公司,连云港占元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7民初5482号原告:连云港市占元气体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南街社区环宇气体有限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夏正洋,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扬,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连云港占元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开发区经六路东。法定代表人:吴银平,总经理。原告连云港市占元气体检测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占元商贸有限公司气体检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连云港市占元气体检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市占元气体检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诉讼,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云港市占元气体检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750元,由原告连云港市占元气体检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秦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殷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