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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6执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石洪印与石洪省合伙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洪印,石洪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926执110号申请执行人:石洪印,男,198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范县。被执行人:石洪省,男,197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范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洪印与被执行人石洪省退伙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石洪印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926执1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侯胜才审判员  张福景审判员  李付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冯 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