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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8民初659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成功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四川成功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8民初6593号之二申请人四川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庄泽宝,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青梅,被申请人四川成功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吴国新。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四川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成功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四川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查封被申请人四川成功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账户的查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成功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在银行,账号为的银行账户,金额55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聂 珺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崇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