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82执20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燕青、聂美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燕青,聂美英,赵小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82执20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燕青,男,1960年12月2日出生,住建德市。被执行人聂美英,女,1970年12月26日出生,住建德市。被执行人赵小明,男,1970年3月29日出生,住建德市。本院依据2017年4月17日作出的(2017)浙0182民初183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聂美英名下浙A×××××号车辆壹辆。现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聂美英名下浙A×××××号车辆壹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建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俞文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