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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3执异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安某某与王某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某某,王某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03执异44号案外人:王某某,男,汉族,1949年1月20日出生,住洛阳市西工区。申请执行人:安某某,男,汉族,1987年1月22日出生,住洛阳市西工区。被执行人:王某斌,男,汉族,1976年5月28日出生,住洛阳市西工区。在本院执行安某某与王某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王某某于2017年5月15日对执行洛阳市西工区健康西路某号院某幢某房产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王某某称,请求解除(2017)豫0303财保302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措施,解除对洛阳市西工区健康西路某号院某幢某房产的查封。事实和理由:异议人于2015年11月30日经洛阳浩天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中介和王某斌签订了购买洛阳市西工区健康西路某号院某幢某房产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2015年12月7日,王某斌收到异议人首次付款贰拾万元整后,把腾空的该房屋钥匙和《房屋所有权证》交给了异议人。异议人入住至今,异议人先后为王某斌还银行贷款伍拾伍万元整,至2017年3月28日异议人已经支付了购房全部价款柒拾伍万元整,并实际占有了该房产。因前段时间王某斌手机停机无法取得联系,未能办理过户手续。根据相关法规,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对此,异议人提出异议。本院查明,申请人安某某在与王某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保全王某斌财产,本院受理后作出(2017)豫0303财保302号民事裁定,冻结王某斌银行存款28600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本院依法保全了王某斌名下位于洛阳市西工区健康西路某号院某幢某房产。本院认为,当事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本异议案中,本院保全的洛阳市西工区健康西路某号院某幢某的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王某斌,保全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王某某的证据不能证明执行行为违法法律规定,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洛阳市西工区健康西路某号院某幢某房产物权人是王某某,其理由不能成立,故对其异议请求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某某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张罗炜审判员  孙 亮审判员  张 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潘君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