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27刑初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杨礼木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礼木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2627刑初138号公诉机关天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礼木,男,1964年4月2日生于贵州省天柱县,侗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天柱县。2016年7月22日因涉嫌滥伐林木被天柱县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3日被天柱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8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天柱县人民检察院以天柱检公诉刑诉(2017)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礼木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天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龙均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礼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农历2月,被告人杨礼木以18000元的价款购买潘某位于天柱县邦洞镇大河边“河沟”(地名)的一幅山林。2016年6月初,被告人杨礼木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孙某、蒲某等人砍伐“河沟”(地名)的林木。6月22日,被告人杨礼木在将木材装车外运时被查获。经鉴定,天柱县邦洞镇大河边村“河沟”(地名)被砍伐杉树175株,折活立木蓄积31.6622立方米。2016年6月26日,被告人杨礼木到天柱县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投案。案发后,扣押的木材经变价获币18922元。同时,被告人杨礼木签订了生态补偿协议,由其自行补种林木。上述事实,被告人杨礼木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杨某、孙某、蒲某、潘某、姚某的证实,有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辨认笔录、现场检尺(伐桩)记录、扣押物品清单、收据、林木活立木蓄积鉴定意见书、到案经过、生态补偿协议、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礼木违反国家森林法规,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工人砍伐所购买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滥伐林木罪。天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礼木犯滥伐林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杨礼木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在庭审中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杨礼木予以从轻处罚。在审理中,被告人杨礼木的认罪态度较好,并能积极缴纳罚金,可酌定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杨礼木在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范围内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本院根据被告人杨礼木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依法宣告缓刑,实行社区矫正。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礼木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涉案木材变价款人民币18922元予以没收,由天柱县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欧 阳 建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杨荷清(代) 来源:百度“”